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投资,促进就业,推动本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和县域外的国内投资者在县域内投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美元或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者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三条 鼓励投资者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技术等方式在本县创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以兼并、租赁、承包、收购等形式进行投资。
第四条 鼓励投资者在本县投资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投资方向的一切产业或项目。
特别鼓励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着重鼓励发展煤化工、精细化工、体育、农机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机电一体化、农业产业化等重点产业,形成产业链和关联企业群体。
第五条 凡在县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内当年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纳税工业企业,按照县产业集聚区每投资150万元、专业园区每投资120万元提供1亩用地,标准内用地的报批费用、土地补偿费从扶持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中一次性补偿给企业。如项目没有按照投资计划竣工投产,或者项目竣工时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的,标准外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和报批相关费用均由投资商承担。
第六条 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在同类行业中属于落地第一家的企业,土地只负责农民赔偿部分,县政府另奖励10%的土地给企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在同类行业中属于落地第2-5家的企业,土地享受纯成本价(农民赔偿、国家、省上交部分)。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或在同类行业中属于落地第5-10家的企业,土地享受征地成本价(农民赔偿、国家、省上交部分及有关税费)。
第七条 凡符合《国务院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能源、交通、公益事业等项目,经县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八条 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入驻产业集聚区纳税工业企业和入驻标准化厂房的2000万元以上纳税工业企业,实际缴纳税费扣除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中央、省、市分成的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100%奖给企业,后3年50%奖给企业。
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创汇,在产业集聚区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扣除中央、省、市分成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给企业(非新建企业按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增值税扣除中央、省、市分成的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投资兴办1亿元以上,建筑公共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独立核算的物流项目,从开业之日起5年内,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扣除中央、省、市分成的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对于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第九条 凡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千万元以上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3年内,只收取上缴省市部分规费和工本费,免收县级可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和基金。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纳税工业企业,优先享受国家、省、市倾斜和优惠政策。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十条 在县产业聚集区内规划建设用地100亩以上,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厂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适用不同产业的标准化厂房;单体厂房原则上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标准化厂房建好并经验收后符合设计规划要求的,除享受入驻县产业聚集区工业企业的优惠政策外,5年内,若出现厂房闲置,县政府保底租赁,每年按投资总额(含办公楼、宿舍楼、厂房、围墙、道路、绿化、亮化等其他附属设施)的10%支付给投资者。5年后,政府不再保底租赁。
第十一条 对外商投资者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在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 对重点项目实行领导挂联制。对总投资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分别由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联系,实行跟踪服务。
第十三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现两个“不见面”,即:企业与村民不见面,企业与办事单位不见面。
第十四条 实行同类产业优惠政策“第一家”原则,在投资额度、投资强度、行业分类等各项条件大致相同的情况下,第一家入驻企业享受最大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本土投资人、退城入园、退乡入园企业享受外来投资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凡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优于本办法的,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文件内容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获嘉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