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是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全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县推行发展党员票决制,现就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票决对象和适用范围
1、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入党积极分子。
2、预备期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二、票决内容和方法
票决即在党员大会上,与会正式党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被票决对象进行表决。具体操作方法是:
1、票决工作由支委会负责,一般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设监票人、计票人各1-2名,监票人由支委会提名,到会正式党员审议通过;计票人由支委会从不是党员的其他人员中指定。
2、召开党支部大会,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方可进行票决。
3、票决实行当场唱票和计票。收回票数少于或等于发出票数,表决有效,多于则无效,应重新进行投票。被票决对象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的为通过,方能上报上级党委审批。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应在支部大会召开前向支部提出书面表决意见,书面表决意见经监票人验核有效的应统计在相应的票数内(监票人、计票人要在票决结果汇总表上签字)。
4、支部大会如果同时票决两名以上对象时,可以在一张票上表决,但必须逐个讨论,逐个宣布票决结果,并将票决结果记入《入党志愿书》。
5、对票决未过半数的发展对象,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对票决未过半数的预备党员,支委会可根据情况可对预备党员作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
三、有关要求。
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是新形势下扩大党内民主,提高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措施,保证发展党员票决制的顺利实施。发展党员工作中,要结合发展党员公示、入党积极分子“双推”、乡镇党委派正式党员列席会议制度,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明确专人负责,对违反程序、不按规定发展党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