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政务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按章办事,推进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工作制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订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客观公正、内外有别、注重实效、方便监督的原则。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不宜公开的内容外,政务公开应包括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两个方面。
(一)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1、中心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工作权限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等;
2、便民措施、服务承诺、监督办法等中心各项管理规定和管理制度;
3、办理事项、政策依据、申报条件、办事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申报材料、样表格式文本、办理结果;
4、公众投诉方式、投诉电话及投诉的处理结果;
5、其他社会关心的事项。
(二)向中心工作人员公开的内容
1、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中心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3、干部任免、交流、考核、考勤、奖惩情况;
4、优质服务窗口、优质服务标兵评比情况;
5、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情况;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要结合实际,灵活多样,注重效果。基本形式主要有通过设立政务公开栏、编印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等载体公开;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通过会议通报公开。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对公开的内容认真审核把关,防止该公开的不公开或半公开,不该公开的乱公开。要实行“预公开”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要公布方案,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进行调整后,再予于正式公开。
五、对政务工作实施情况要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强化监督,严格纪律,每次公开的内容均要存档,建立政务公开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