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促进基层党员干部转变作风、廉洁履职。
原则:
(一)依纪依法,客观公正;(二)纪委主导,部门参与;(三)依靠群众,发扬民主。
监督内容: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村组成员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的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村组成员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村组成员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的行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规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虽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规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村组成员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的行为:
(一)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
(三)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四)阻挠、干扰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村组成员目无法纪、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
建立县、乡(镇)、村三级党风政风监督员队伍,构建党风政风监督网络,实行纪检监察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各级各部门及党员干部党风政风建设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